這隻狗狗是在南部 我在唸大學時候撿回來的
而那時候 植入動物晶片的風氣 不是那樣的盛行
直到我回到台北 決定要幫狗狗作絕育手術的時候在動物醫院看到一篇新聞:
[6月1日開始,台北市將在公共空間,取締民眾是否替飼養的家犬植入晶片或是注射狂犬病疫苗,北市動檢所人員也前往河濱公園抽查,並對違規飼主開出勸導單,未來未依規定辦理的飼主,將面臨最重5萬元的罰款。
動檢所人員拿著多頻掃描器,隨機抽檢民眾飼養的家犬有沒有植入晶片,經過掃描,機器上沒有顯示晶片號碼,動檢所人員馬上開出第一張勸導單。
邊開還得邊跟民眾解釋,因為知道6月1日要開始取締,狗狗未植入晶片的飼主真的很少,除了取締晶片植入,飼主沒替愛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也會遭到處罰。
愛犬沒注射狂犬病疫苗最高可罰5萬元,沒有植入晶片最高可處1萬5千元罰鍰,因應新制上路,台北市政府也釋出利多,過去愛犬注射晶片,有結紮是800元,沒有結紮要1300元,但從6月1日開始植入晶片只要250元。
動檢所提醒,雖然有兩週的勸導期,民眾還是盡快帶愛狗去施打,避免受罰。
參考網頁
不可考
挖賽 現在狗狗沒注射寵物晶片 是這麼的嚴重阿.....該好好思考是不是該帶我家阿狗去打個晶片了……後來在因緣際會 某些原因之下 在恩亞動物醫院有高級的晶片喔XDD(可以從晶片量體溫 一般的似乎沒有)
如此這般 狗狗注射晶片日記 就這樣誕生拉~~~~
7/20 (一) 天氣晴
今天老大不知為何 心血來潮幫我戴上了胸背 難道是百年難得一見要帶我出去玩嗎~~~~~~
一出了家門 看到老大一上摩托車 整個就是迫不及待 想要上車阿~~~~
經過好一陣子的奔波(老大你技術也好一點 很抖耶 老大:你自己不坐好 聽到公車就怕的要命 別吵)
我們來到的就是台北的迎風公園拉~~~
原來 好多夢公園的朋友 已經在這裡阿 不免俗的 當然是要打個招呼拉~~~~
逼哩巴拉 逼哩巴拉 逼哩巴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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挖勒 轉眼間太陽都下山了 該是回家的時候了
快樂的時光總是特別快 又到時間講掰掰
跟著老大一起上車準備回家囉~~~
一上車 又是到了看風景的時候了
隨著風景的變換
疑 這不是回家的路吧
老大~~~~你要把我帶去哪裡~~~~~~~~(老大:嘿嘿嘿嘿嘿)
耶? 到了???
恩亞動物醫院?????
這裡是哪阿
"嘿 小科你來拉!" 在櫃檯漂亮的姐姐說著
"對阿 我帶他來植晶片囉"
什麼!!!! 植晶片???那是什麼東西????????
進入診間 老大手上拿的好大的一管針....那是什麼東西
感覺好痛....
在心理恐懼之間 旁邊還有一個怪叔叔 (他們好像叫他胖子?)對我拍照 真的好奇怪喔....
過了一下子 老大把我抱住讓我不能動彈 其實 我也不敢亂動 好緊張的感覺.....
而旁邊另外一位有氣質的梁醫生拿著針筒 慢慢的靠近我....
...忽然有一陣刺痛感油然而生...似乎有點麻麻的...
但其實好像沒這麼痛 結果老大叫的比我還大聲'
!!!真娘!!!
在經過一番折騰之後 老大似乎想回家了
今天玩的真開心
回家一定很好睡~~~~
不~~~~最後 我家老大 有些話想說
其實 寵物植入晶片是有其必要性的
看看現在多少流浪動物被惡意拋棄卻找不到主人的 現在不僅僅是貓 狗
甚至連兔子遭惡意拋棄的數量也越來越高
如果植入晶片可以對寵物的生命有更多的保障
大家和樂而不為呢?
況且現在各地區寵物登記都有補助,像這次來辦只要幾百元真是太划算了(大喊)
原本跑完整到手續1000多元跑不掉呢 搶便宜就趁現在阿
最重要的是 如果哪天 你家最重視的寶貝 迷了路回不了家
有晶片能讓他有更多機會找到回家的路
在夢公園就有個最好的例子
雪那瑞阿呆原本被領養走了
但是不幸的是 那位主人竟然惡性丟棄阿呆 讓他獨自在河濱一個人搖搖晃晃
最後被人帶去動檢所好在當時晶片尚未資料轉移
最後還是平安的回到夢公園囉~~~~
親愛的各位看倌 你家的狗 植入晶片了嗎???
如果還沒 帶著你家的狗狗 一起去辦理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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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這麼好的寵物晶片需要什麼呢???
1.狂犬疫苗手冊:要有打過疫苗的狗狗才能植入晶片喔
2.國明身分證:登記用 每個地區注射晶片補助不同喔
費用請向您的動物醫院詢問
一切辦理好了之後會給你一張寵物登記表
然後下面 會有一張寵物的登記證
那就是狗狗的身分證喔~~~到這邊就到公告成囉~~~~~~
感謝觀賞~~~
PS.許多人問我 你家狗狗從南部帶回來的喔?而這又是另外一篇故事了
最後的最後 感謝怪叔叔的鼎力相助才能完成這篇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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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寵物登記:
依據動物保護法(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)
第四章第19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。
前項寵物之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及死亡,飼主應向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、團體辦理登記;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,並得植入晶片。
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、期限、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與第四章第21條
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,任何人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。
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,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;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,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。
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,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。
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,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。
參考網頁
全國法規資料庫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FullDoc=%A9%D2%A6%B3%B1%F8%A4%E5&Lcode=M0060027
by 小科